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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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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702号。

  1.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3.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5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收到持有公司34.71%股份的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提请将该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7日发出了《临时提案公告》。
  4.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2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取消《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24日发出了《取消议案公告》。
  5.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3时3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8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37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4,785,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859%。
  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4,479,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81%。
  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28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0,305,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8%。
  10. 中小投资者1,7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213,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1%。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4. 表决结果:《关于资产处置的议案》获得通过,同意1,166,000,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1%;反对7,939,828股,占0.6758%;弃权845,341股,占0.0721%。

  15. 结论意见

  16. 除因非交易日延期导致的情形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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