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振华重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东方路3261号公司223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东方路3261号公司22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59名,代表股份2,537,601,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668%。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包括《关于审议<增选张雪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