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四条 重大投资事项包括金融投资、委托理财、权益投资等。
第五条 投资事项需由业务部门协同投资证券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包括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送结算文件等。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授权审批、决策过程、执行情况、投资收益、处置情况、会计处理等。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