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二)平等性原则; (三)主动性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六)互动沟通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投资者关系顾问等。
第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经营管理信息、重大事项、企业文化、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风险和挑战等。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公司网站等。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当首先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可以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息沟通、定期报告、筹备会议、公共关系、媒体合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活动、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管理运行维护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工作、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发布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信息、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未得到明确授权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歧视轻视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专业知识、沟通和协调能力、全面了解公司及行业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