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办法)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并严格履行。
第二章 信息申报、股份登记与持有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增持股份计划应明确增持数量或金额,设置区间应审慎合理。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内向交易所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申报。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交易所要求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有的证券账户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份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条件的,公司应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转让、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情形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存在特定情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特定股份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证券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