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规范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 第三条:定义关联交易,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 - 第四条:定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 第五条:列举关联法人的具体情形。 - 第六条:列举关联自然人的具体情形。 - 第七条: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自然人视为关联人。 - 第八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及信息披露 - 第九条: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的审批标准。 - 第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 - 第十一条:特定情况下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例外情况。 - 第十三条:委托理财等难以逐笔审议的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 第十四条:涉及未来或有对价的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 第十五条: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的累计计算原则。 - 第十六条:新增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处理方式。 - 第十七条: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处理方式。 - 第十八条:关联人单方面增资或减资的处理方式。 -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关联人同比例增资的处理方式。 - 第二十条:高溢价购买资产的处理方式。 - 第二十一条:避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处理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第二十三条: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 第二十四条:审议关联交易时的注意事项。 - 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程序。 -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保障措施。 - 第二十八条: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审计或评估要求。 -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说明要求。 - 第三十条: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具体决策程序。 - 第三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第三十二条:特定情况下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审议的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表决要求。 - 第三十四条: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 -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事回避事宜的关注。 -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表决要求。 - 第三十七条: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 - 第三十八条:授权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术语解释。 - 第四十条: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 - 第四十一条:制度的解释权。 - 第四十二条:制度的生效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