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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祺电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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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为加强对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董监高等主体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 存在特定情形时,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等。 - 公司董监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等。 - 公司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 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公司董监高在其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持股信息申报 -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股票买卖的披露与管理 -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 公司董监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公开相关内容。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督 -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本人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 公司董监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第六章 附则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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