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1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任职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 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提供专业建议等职责。 -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 -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确保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