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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 甬兴证券关于宏润建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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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甬兴证券关于宏润建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建设”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宏润建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共计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4,770,889股,发行价格为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19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9,032,933.6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967,064.5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1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4)第590004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2024年11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情况调整至如下: 1. 建设施工工程总承包及地铁盾构施工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579,917.2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7,680.21万元;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31,898.16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7,319.79万元; 3.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项目投资额20,0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5,000.00万元。

三、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20,279.54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的金额为人民币20,279.54万元。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424.03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1. 保荐及承销费,发行费用总额660.38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283.02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283.02万元; 2. 审计及验资费,发行费用总额122.64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75.47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75.47万元; 3. 律师费,发行费用总额89.62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47.17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47.17万元; 4. 本次发行相关的印花税及其他费用,发行费用总额30.65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18.37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18.37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结论 中兴华于2024年12月20日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宏润建设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宏润建设公司截止2024年11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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