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 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2024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4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1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
- 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2024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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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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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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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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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1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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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为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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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共计1人,为公司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第一批)为243,90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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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8.1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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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预留授予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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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时公告森泰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事项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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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本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 本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