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南传媒资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南传媒”或“公司”)资产交易行为,加强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交易行为包括资产转让、资产租赁和承包、产权转让以及增资扩股。 第三条 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依法依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尊重市场规律和成本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各公司资产交易方式分为公开交易和非公开协议交易两种方式。
第二章 资产转让 第六条 资产转让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转让。 第七条 各公司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合理选择公开挂牌、拍卖、招标、公开询价等交易方式进行资产转让。 第八条 涉及中南传媒所属各公司内部资产转让,确需进行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上报中南传媒审核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流程。 第九条 各公司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选择资产评估结果或参考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转让资产交易价格参考依据。 第十条 通过公开挂牌方式交易的,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挂牌。 第十一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
第三章 资产租赁和承包 第十三条 资产租赁和承包,指中南传媒总部及全资、控股子分公司作为出租方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或承包:(一)各公司将宿舍、公寓等出租给内部员工的行为;(二)中南传媒各公司的资产确需在总部和各子分公司之间的租赁和承包行为。 第十五条 中南传媒各公司的资产出租和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实际,合理选择公开挂牌、拍卖、招标、询价等方式,交易价格选择资产评估结果、参考市场上近期同类资产、同等地段的租赁和承包价格作为交易参考。
第四章 产权转让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中南传媒总部审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需报中南传媒审批事项,产权转让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申请报告;(二)产权单位的决议文件;(三)产权交易方案;(四)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基准日的会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六)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产权转让方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采取公开挂牌交易进行,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估值结果或经核准和备案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应当按照挂牌公告中披露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挂牌之日起超过 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按照挂牌公告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八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需要在中南传媒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转让;(二)内部因实施重组整合进行的产权转让。
第五章 增资扩股 第三十五条 中南传媒各公司增资扩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提交中南传媒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第三十七条 增资扩股企业应向中南传媒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近 3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四)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中南传媒各公司增资扩股,应当符合中南传媒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 第三十九条 增资事项经批准后,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拟募集资金金额及股权价格。 第四十条 企业增资应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对外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 4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公开挂牌期满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按照挂牌公告中披露的遴选方式对投资方进行多轮次遴选。 第四十二条 投资方最终确定后,交易双方应签订增资协议。 第四十三条 以下情形的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中南传媒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增资;(二)因中南传媒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中南传媒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增资;(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债权转为股权;(四)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违反交易规则的,中南传媒可以书面要求交易双方终止交易。 第四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南传媒总部统一与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签订框架性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程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标准等。 第四十九条 各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制度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国家、省、中南传媒出台相应新文件的,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