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6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4年12月24日下午15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锦绣工业园8栋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0,691,77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963%。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9,548,4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3%。 3.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0,240,19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366%。 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6. 公司董事长陈育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193,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502,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2%;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4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