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4年 12月 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 2024年 12月 23日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即在 2024年 12月 7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23日下午 14时 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 118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2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573名,代表股份 1,020,129,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679%。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名,代表股份 801,416,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20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71名,代表股份 218,712,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7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88,492,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5.9681%;反对 1,984,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50%;弃权 28,781,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1269%。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日常业务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的议案》 同意 1,017,875,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90%;反对 1,875,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39%;弃权 3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71%。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同意 1,017,886,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01%;反对 1,921,8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84%;弃权 3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15%。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989,326,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805%;反对 2,340,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95%;弃权 28,462,1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901%。
5、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016,165,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14%;反对 3,628,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57%;弃权 334,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8%。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989,255,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735%;反对 2,408,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61%;弃权 28,466,0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90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14,949,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348%;反对 3,668,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731%;弃权 640,4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21%。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关联议案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