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审计制度)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2月制定)
-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及公司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 第三条: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
第五条:公司下属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监督。
- 第七条: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配置人员,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
-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守法纪,保守秘密。
-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帮助审计对象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审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第十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后续审查。
-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包括要求被审单位报送相关资料,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调查有关事项,提请公司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
第二十三条: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的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
-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审计终结、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后续审计。
-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建立审计档案,做好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的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拒绝提供资料、拒绝检查、转移隐匿资料、拒不执行法律、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等行为的,有权责令改正,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
附则
-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