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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文化: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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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2月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记载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4:40在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中国文化大厦二层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志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15:00。

4、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7名,代表股份 194.401.75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4.3195%。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同意|反对|反对|弃权|弃权| | ---| ---| ---| ---| ---| ---| ---| ---| | 序号|议案名称|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 |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93,652,744|99.6147|550,818|0.2833|198,190|0.102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同意|反对|反对|弃权|弃权| | ---| ---| ---| ---| ---| ---| ---| ---| | 序号|议案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723.987|88.4287|550,818|8.5095|198,190|3.0618|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已获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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