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规则)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识别评估包含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在内的重大风险和机遇,对公司 ESG的目标、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推动、指导公司 ESG工作实践并提出相应建议; (八)监督和评价公司 ESG工作落实和完善,审议公司 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会议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