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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 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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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陈*明、陈*发、曾*伟诉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2024)云民终 594号、(2024)云民终 598号、(2024)云民终 602号】,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三起案件为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 7月 29日首次立案后,依法对该三起案件进行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就陈*明、曾*伟、陈*发三起案件分别于 2022年 3月 16日、2022年 8月 24日立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三起案件被省高院完成终审并驳回诉讼请求后,案涉原告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最高院分别于 2023年 8月 22日、9月 1日作出指令昆明市中院进行审理的裁定,昆明市中院依法对该三起案件作出判决 ((2024)云 01民初 318号、180号、319号民事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089号、2022-038号、2022-052号、2022-085号、2023-075号、2024-003号、2024-032号、2024-039号公告。

罗平锌电不服昆明市中院(2024)云 01民初 318号、180号、319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 2024年 10月 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年 11月 26日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省高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罗平锌电(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陈*明、陈*发、曾*伟(原审原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本次调解书情况: 1. 案号:(2024)云民终 594号 - 调解主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诉讼进展:调解结案。 - 诉讼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原审第三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协议内容: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陈*明人民币25,543,335.06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25年 1月 29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万元;2025年 8月 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 333万元;2025年 12月 31日前支付人民币 333万元;2026年 12月 31日前支付人民币 833万元;余款人民币 5,553,335.06元于 2027年 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支付期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所有款项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99,888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9,888元,因调解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 99,944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自陈*明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 生效日期:本调解书自 2024年 11月 2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案号:(2024)云民终 598号
  2. 调解主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诉讼进展:调解结案。
  4. 诉讼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发;原审第三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协议内容: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陈*发人民币25,543,350.13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25年 1月 29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万元;2025年 8月 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 333万元;2025年 12月 31日前支付人民币 333万元;2026年 12月 31日前支付人民币 833万元;余款人民币 5,553,350.13元于 2027年 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支付期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所有款项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99,687.93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99,687.93元,因调解结案,本院减半收取 99,843.97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自陈*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6. 生效日期:本调解书自 2024年 11月 2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 案号:(2024)云民终 602号

  8. 调解主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9. 诉讼进展:调解结案。
  10. 诉讼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伟;原审第三人: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1. 协议内容: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曾*伟人民币26,595,103.1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25年 1月 29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万元;2025年 8月 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 333万元;2025年 12月 31日前支付人民币 333万元;2026年 12月 31日前支付人民币 833万元;余款人民币 6,605,103.1元于 2027年 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支付期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所有款项后,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清结。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06,389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06,389元,因调解结案,本院减半收取 103,194.5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自曾*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2. 生效日期:本调解书自 2024年 11月 26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判断陈*明、陈*发、曾*伟 3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会导致公司 2024年度减少利润 78,590,735.69(包含案件受理费)元。公司 2024年三季度报告中已根据昆明市中院出具的(2024)云 01民初 318号、(2024)云 01民初 180号、(2024)云 01民初 319号《民事判决书》计提营业外支出 96,208,319.74元,2024年四季度将根据最终《民事调解书》修正三季度计提的营业外支出。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审计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4)云民终 594号、(2024)云民终 598号、(2024)云民终 602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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