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行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希望”)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徐晨、张寅博 刘翌 杜文晖、蒋聪俊、朱翔、黄冬冬、葛嘉兴、何彦、刘学财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New Hope Liuhe Co., Ltd. - 成立日期:1998年 3月 4日 - 法定代表人:刘畅 - 股票简称和代码:新希望:000876 -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联系电话:028-82000876 - 传真号码:028-85950022 - 网址:http://www.newhopeagri.com - 电子信箱:000876@newhope.cn - 经营范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项目投资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1,328,957,185股,29.23% - 新希望-德邦证券-23希望 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933,608,491股,20.54% -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196,271,201股,4.32%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25,602,591股,2.76% - 西藏思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4,769,426股,2.30% - 西藏善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93,704,034股,2.06%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6,689,117股,1.91% - 拉萨开发区和之望实业有限公司:51,143,592股,1.1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49,552,498股,1.0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43,155,685股,0.95%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 2024年 10月 17日,招商证券衍生投资部持有发行人股份共计 190,500股,占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0.004%,占比极低。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了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因此与发行人之间的上述持股不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2、本保荐机构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于 2024年 10月 22日召开了内核会议。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推荐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 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