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曙光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40167号,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公司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36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李国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其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886人,代表股份577,802,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100%。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5,715,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388%;反对1,169,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23%;弃权91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977,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2904%;反对1,169,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975%;弃权91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121%。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