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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威腾: 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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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2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774,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46%。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519,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73%;反对2,16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2%;弃权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14,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3%;反对1,97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9%;弃权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38%;反对11,60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16%;弃权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24%;反对11,606,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06%;弃权2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2,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08%;反对11,61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51%;弃权2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4,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32%;反对11,57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59%;弃权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719,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956%;反对11,865,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24%;弃权1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757,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39%;反对11,81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93%;弃权2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8%。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89,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684%;反对11,57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95%;弃权2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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