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募集资金定义: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变更用途需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确保募投项目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 公司应在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 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 募投项目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况应及时公告。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选择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 -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 -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