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各股东权益保值增值,参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监、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年度为单位,根据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条 薪酬管理遵循报酬与责任、风险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奖励与奉献相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与确定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计算公式为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全县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70%+本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K,K值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利润目标考核奖惩金额。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短板指标改善评价、非经济指标3部分组成,考核分值100分。 第九条 重大事件否决条款包括发生死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标准化审核重大不符合项、违反财经纪律、重大失误等。
第四章 审核和兑现 第十条 年薪发放根据考核年度生产经营实际和考核结果,依法依规组织内部分配。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实行预发,年度财务决算后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按新岗位计算薪酬。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按规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年薪工资为税前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再从公司或兼职企业获取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所得收入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核算,纳入公司工资管理。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年薪、追回已发绩效年薪、给予处分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