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摘要:
-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并保证合法、审慎、安全。
-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及可执行性。
- 第五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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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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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但被担保人有特定情形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特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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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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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部在定期报告前及时将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明细统计通报信息披露部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资金链情况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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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若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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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存在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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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特定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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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第二十七条: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公司及责任人受到相应处分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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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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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