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 第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第四条: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主体资格、执业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记录。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监督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履行相关职责。 - 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选择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流程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财务部门准备材料、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部门执行选聘、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 第八条: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 第十二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第十五条: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拖延审计工作、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要求终止业务合作等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 第十九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审计费用变动等情况保持高度关注。 -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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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