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监测与分析、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舆情包括下述各类报道、信息、传闻: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或传闻;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或传闻;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传闻。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商业信誉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尊重事实、注重实效、高效处理”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传闻、信息等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应对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统领、负责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并做出相应决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公司对外信息的发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应对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监测、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媒体、网络媒体、微信、微博、互动易平台、论坛、股吧、公司官网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三章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理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应积极推进,快速反应;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公司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及快速反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意识,主动承担,努力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