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加强募集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 明确募集资金定义,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建立和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 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专户账号、涉及项目、存放金额等。 - 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保证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 -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 使用募集资金时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 项目出现异常情形时重新论证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同意。 -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 - 新投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 变更实施地点需公告并披露影响及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披露鉴证结论。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 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 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包括监管协议签署、置换先期投入、改变实施地点、使用闲置资金等。
第七章 附则 -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