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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 投资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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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制度。 - 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形成,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 投资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向公司总裁或董事会提交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建议书。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达到需经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投资方案,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将投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等,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 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 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 对外投资达到特定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 达到更高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长有权决定单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的投资项目。 - 总裁有权决定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投资项目。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 证券投资还需满足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 - 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 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告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 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包括:选择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签订项目合同及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 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 投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 投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 对外投资组建的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 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 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董事长或总裁决定,免职或提议变更亦遵从本条规定。 -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 公司必须加强对外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负债规模、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 - 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 财务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 审计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 发生特定情况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 发生特定情况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等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公司回收和转让资产不流失。 -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七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信息披露的,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附则 -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足”、“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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