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鲁恒升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订)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与销售、化肥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与销售、再生资源销售、砖瓦制造与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12,321.999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2,321.9998万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审议并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履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制定担保、负债、对外捐赠等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履行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制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或决定公司章程约定的回购股份事宜;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