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更新)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责任 1. 在董事会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2.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和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3.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属日常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一般原则 1.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管理办法》,并授权内部审计部起草上述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及董事会审批。 2.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进行自查。 3.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4.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的督导 1.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2.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3.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五、内部控制监督 1.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等。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3.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六、内部审计人员与权限 1.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政策的知识,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审计技能。 2. 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力包括知情问询权、报告建议权、紧急处置权与监督配合权。
七、审计业务范围与重点 1.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治理、经营活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环节。 2. 重点监管事项包括对外投融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分子公司管理等。
八、审计工作实施 1.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在上一年度前起草完成,并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生效。 2. 审计项目人员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制订《审计项目整体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企业。 3. 审计实施过程包括实施各类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九、罚则 1.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