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办公楼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一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2名(其中8名参与现场会议),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287,0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39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2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24年12月3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181,2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4%;反对86,9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181,2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4%;反对86,9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181,2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4%;反对86,9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弃权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