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兢法律意见书【2024】第056号
致: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接受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具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发布了《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14:00在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87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9,948,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797%。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四个议案:《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绩效年薪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全部审议通过,其中议案一、议案二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三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