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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尔赛: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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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2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5层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46,237,015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0.7509%。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801,18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3.810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2人,代表公司82,038,200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5612%。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5.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81,73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8%;反对2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9%;弃权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6.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81,76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9%;反对25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8%;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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