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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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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同沈券字(2024)第 1218号。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2月 18日下午 14:00在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甲 1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主楼 B822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安丰收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8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30人,代表股份 1,024,817,9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6339%。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729人,代表股份 139,064,9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7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020,265,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反对 3,845,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弃权 7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512,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反对 3,845,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弃权 7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

2、《关于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同意 133,211,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反对 5,345,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弃权 5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 同意 133,211,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反对 5,345,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弃权 5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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