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能,科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商品期货业务和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各公司不得开展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遵循依法合规、稳健审慎、套期保值和集中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是金融衍生业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度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和日常工作开展。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是操作主体,负责内部审批、交易操作、签订交易合同、定期报告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交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等相关事项时,相关决策应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 资质核准 第十条 各子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需向公司提出资质申请,公司统一向主管单位申请资质核准。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主管单位管控线、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应开展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第四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编制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预算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五章 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金融产品必须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础,以锁定汇率、确保贸易利润、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二十条 操作主体应结合业务情况及时锁定汇率,所有的汇率锁定操作必须基于真实业务背景。 第二十一条 远期类外汇产品的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第六章 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大宗原材料商品价格及运费波动等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管理价格风险。 第二十八条 操作主体只能以主管单位批复的授权公司自身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及第三方账户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十九条 商品类衍生业务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操作主体、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
第七章 报告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机制 (一)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经营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二)公司于每季度后次月 5个工作日内组织上报金融衍生业务报告,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应当进行“零申报”。 第三十八条 异常报告机制 (一)操作主体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风险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时,应于 12小时内向主管单位报告,并持续及时报告后续进展情况。
第八章 监督检查、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金融衍生业务应作为重点事项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公司审计、纪检巡察、法律、财务等部门应结合内控工作,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持续有效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开展业务,存在瞒报、漏报情况,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根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