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接受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1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10:00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的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82名,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份2,719,459,29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2.180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3、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2,712,777,13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2%;反对2,875,57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弃权3,806,59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1%。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