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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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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1.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韦强先生主持。

  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名,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80,814,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33%。
  8.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445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792,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7%。
  9. 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1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1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票188,373,6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23%;反对票2,682,0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8%;弃权票55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0%。
  1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7,559,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373%;反对票2,682,0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01%;弃权票55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26%。

  16. 结论意见

  1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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