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914 致: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乃达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安乃达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安乃达系依法登记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核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82089470E”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33弄19号A座1-2层,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1,6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根据安乃达《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站,安乃达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益数量为10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1,600万股的0.9138%。其中首次授予9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319%;预留授予9.5万股,预留比例8.9623%,预留数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19%。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2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3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930人)的比例为5.59%,包括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38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4.76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24年12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定并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公司监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并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五、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公司不存在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结论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本2024年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