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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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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等。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重大事项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等相应处罚,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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