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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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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追究其责任。 -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相对等的原则。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进行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包括: -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 第九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初步意见形成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 警告与通报批评; -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解除劳动合同; -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第十二条: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具体确定。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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