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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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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信息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 - 披露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等。 -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诉讼、仲裁等。 -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 -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诉讼、仲裁事项、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负责。 -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负责。 -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董事会秘书等负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章 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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