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东方海洋: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第三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于发行前披露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 -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 第十条: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三条: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十四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和披露的工作。 -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二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包括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二十三条:监事及监事会的责任包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 第二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报道,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 第三十条:定期信息披露应该遵循编制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董事会审议和批准、监事会审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主承销商审核并公开披露的程序。
  • 第三十一条:临时信息披露应该遵循相关人员报告、董事会秘书确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提交主承销商审核并公开披露的程序。
  •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前泄露。
  • 第三十三条: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 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劣从轻重。 -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 第四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保密措施 -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 第四十五条: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第四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五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 第五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 第五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五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 第五十七条: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六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海洋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