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永鼎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8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首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公司联营企业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板块在销售房产过程中,未按会计准则要求预提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27日,公司第一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但仅对2022年财务数据进行更正,直至2024年7月4日,公司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以前多期的财务数据的影响。
公司未披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9月向淦贵生提供70万元、80万元借款。淦贵生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2020年12月18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淦贵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但公司在相关期间未披露公司与淦贵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