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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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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14:30在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春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0,895,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96%。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6,902,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98%。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079,66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8%;反对2,906,7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3%;弃权9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

2、《关于开展2025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344,1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9%;反对3,706,7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3%;弃权8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8%。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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