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王佳乐、余婷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4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7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李变芬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3,802,5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08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34,710,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447%;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9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09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00《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