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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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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7,859,4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90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497,342,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388,500股,占0.0780%;弃权128,400股,占0.0258%。
  5.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497,361,543股,占99.9000%;反对371,000股,占0.0745%;弃权126,900股,占0.0255%。
  6.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497,350,143股,占99.8977%;反对375,200股,占0.0754%;弃权134,100股,占0.0269%。
  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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