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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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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1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15:00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4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8,879,1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712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及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1,749,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2%;反对6,542,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2%;弃权5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914,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546%;反对6,542,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95%;弃权58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9%。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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