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象屿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意字第 258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珂、潘舒原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专项律师,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15点00分,在厦门市湖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85号象屿集团大厦A栋11楼1114号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时间和方式一致。 3. 公司董事长吴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25,998,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3802%。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结果:148,868,58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756%;1,027,141股反对;210,297股弃权。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48,868,58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756%;1,027,141股反对;210,297股弃权。 2.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140,870,7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8475%;7,042,770股反对;2,192,497股弃权。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40,870,7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8475%;7,042,770股反对;2,192,497股弃权。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1,303,637,2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135%;22,096,802股反对;264,865股弃权。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7,744,35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1027%;22,096,802股反对;264,865股弃权。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