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部分 总则 - 第一章 规则与原则 -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及关连人士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人及关连人士应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第二部分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 - 第五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等。
第七条: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三部分 关连交易管理制度 - 第五章 关连人士 - 第二十六条:关连人士的定义和范围以《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更新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主要股东的信息。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各子公司关连交易管理工作人员应在董事、监事、总经理自任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该人士以及联系人名单。 - 第二十九条:各子公司关连交易管理工作人员应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各级子公司主要股东之前,或各子公司设立任何实体或合资公司之前,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确认公司的关连人士后,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连人士信息清单。 -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进行交易前,应当及时查询关连人士信息清单,识别并确认是否为关连交易。 -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每年度应就有关附属公司与公司整体的各项《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比率进行计算,以界定有关附属公司是否属于《香港上市规则》下的非重大附属公司。
第三十九条: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连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方法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并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七章 关连交易的决策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连交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和监管程序。
第八章 关连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关连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之情形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第九章 关连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四部分 附则 - 第十章 一般事项 - 第五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五十五条:有关关联交易及关连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的相关特殊规定,在未生效期间不影响本规则其他条款的效力。
附录一 联系人定义 - 依据《香港上市规则》,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 (1)该个人的配偶、以及该个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继子女(亲生或领养)(“直系家属”); - (2)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以该个人或其任何直系家属为受益人; - (3)基本关连人士、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的任何附属公司; -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继兄弟姊妹(“家属”);或任何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 (5)如果基本关连人士、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合营伙伴为该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 -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即主要法人股东)的情况下 - (1)主要法人股东的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集团附属公司(“相关联公司”); - (2)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以该主要法人股东为受益人; - (3)该基本关连人士、其相关联公司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的任何附属公司; - (4)如果基本关连人士、其相关联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30%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合营伙伴为该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