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政策》(草案))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
目的 1.1.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辖下的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提名适当人选,以供董事会考虑及向股东推荐于股东大会上聘任为公司董事。 1.2. 本政策旨在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出任何有关建议时所采取的甄选标准及程序订立指引。
提名董事甄选标准 2.1. 提名委员会需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巿规则》、《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物色具备合适资格的董事人选。 2.2. 提名委员会在评估人选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当考虑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应重选时,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将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于任期内的贡献,如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可给予董事会独立意见。
提名程序 3.1. 提名委员会需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邀请董事会成员提名人选(如有)供提名委员会开会前考虑。提名委员会亦可以提名未获董事会成员提名的人选。 3.2. 就委任任何董事候选人而言,提名委员会应就候选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作出建议,以供董事会考虑。 3.3. 就重新委任董事会任何现有成员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委员会需提交建议供董事会考虑。 3.4. 有关股东提名任何候选人参选董事的程序,请参见公司网站的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程序。 3.5. 对于推荐候选人或重新委任董事于股东大会参选的所有事宜,董事会有最终决定权。
保密 4.1. 除非法律法规、任何监管机构或《香港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否则提名委员会成员或公司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于股东通函发出前就有关任何提名或候选人士的任何资料向公众作出披露或接受任何公众查询。待股东通函发出后,提名委员会或联席公司秘书或获提名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公司员工可回答监管机构或公众人士的查询,但有关提名及候选人的机密资料则不可泄露。
其他 5.1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5.2 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