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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航股份: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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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以及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舆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证券事务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 (二)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舆情风险,提出舆情应对方案; (三)协调相关人员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四)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舆情工作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纸质媒体、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股吧、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透明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范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舆情相关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责任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正性原则 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途径、仲裁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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